《江苏交通优质工程挂牌创建与评审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05-30     浏览次数:1400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环保意识,全面提升交通建设工程的标准化、绿色化、信息化水平,推进交通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和“品质工程”创建,打造“江苏交通优质工程”品牌,结合目前工程建设实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对原《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创建与评审办法》(苏交规[2012]7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江苏交通优质工程挂牌创建与评审办法》(苏交规[2018]3号),经2018年5月11日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印发,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我厅于2012年8月8日印发了《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创建与评审办法》(苏交规[2012]7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办法》,从2013年起我厅已连续五年按年度组织了优质工程的挂牌创建和评选表彰工作。五年来,随着我省交通工程建设管理重心下移,市、县承担了大量的建设管理职能,工程建设的管理模式、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等发生了许多变化,质量目标也有了新的要求,优质工程评选过程中发现一些新情况,因此我厅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1、《办法》修订是适应新形势、新目标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交通强国和质量强国的战略目标,省委、省政府也提出了质量强省和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要求,开展优质工程挂牌创建工作是抓落实的具体举措。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已将“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项目数占全省比例数”作为对市、县地方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指标,占2分,体现了省政府对交通工程质量创优工作的重视和认可。

2016年12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推进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的要求,我厅了制定了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江苏交通优质工程”的创建作为打造品质工程一个重要抓手,其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优质工程项目的质量基础保障作用。因此,有必要将新形势下对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的要求贯彻到修订的《办法》中。

2、《办法》修订是为更好地调动挂牌创建积极性的需要

《办法》实施以来,有效地促进了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管理理念、质量水平、安全生产和“三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全面提高。五年来全省共有206个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申报“优质工程”挂牌创建,有149个被评为“优质工程”。 五年来申报优质工程的项目地域遍布全省13个设区市,包括省管项目、市管项目、县管项目;项目类型涵盖高速公路、跨江大桥、国省干线公路、地方道路、独立桥梁、港口码头、航道、船闸等,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许多项目还相继获得了省级、国家级和国际大奖。2013年以来,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获得鲁班奖3项,詹天佑奖1项,国家优质工程奖3项,公路交通优质工程(李春)奖项目3个;获得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47项。但在组织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创优项目分布不平衡,公路桥梁工程项目申报优质工程的数量较多,水运工程项目因为投资规模和项目总数等原因,申报的数量较少;二是在个别地区和部分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仍存在对创优政策理解不透、重视程度不够;项目创优目标不明确、创优实施方案不系统不全面、创优积极性不高,创优措施缺乏针对性、精细化要求不高等现象。通过修订有关条款,力求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3、《办法》修订是落实厅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

在2016年12月13日召开的“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项目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上,明确要求随着交通建设形势的发展变化要及时对《办法》进行修订,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适应江苏交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二是要将“江苏交通优质工程”创建与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品质工程”结合起来,创江苏的优质工程品牌;三是要充实完善挂牌创建的过程,强化过程控制,使挂牌创建与复查评选两个环节之间能够很好地联系和衔接;四是要强调优秀设计与优秀施工的结合,要突出鼓励钢结构工程、“四新技术”和BIM技术的应用导向。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应形势要求。修订的《办法》贯彻了交通强国、质量强国的新目标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修订的《办法》落实省政府质量强省和质量提升行动的要求,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已将“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项目数占全省比例数”作为对市、县地方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指标。修订的《办法》按照交通运输部提出的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将打造品质工程有关要求与优质工程挂牌创建有机结合起来。

2、调整工作定位。修订的《办法》将优质工程挂牌创建与评审全过程调整为挂牌创建、过程控制和核查评审三个阶段,突出将过程控制作为优质工程创建的主要环节,体现了“重创建过程、重实体质量,淡结果、淡荣誉”的指导思想。修订的《办法》增加了“过程控制”章节,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在创建过程中的工作职责,有利于调动参建各方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各方的主观能动性。修订的《办法》明确提出了优质工程创建的相关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创优实施方案的要求,并通过过程控制的环节督促落实。

3、规范组织程序。一是修订的《办法》明确了优质工程挂牌创建和核查评审的程序,组织实施的要求更加明确清晰。有关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是修订的《办法》将核查评审的时间调整到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进行,一方面是强调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完整性,另一方面是符合交通运输部最新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相关精神,即项目交工验收阶段不再评分,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委员会有明确的评分。修订的《办法》结合交通运输部《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调整了“江苏交通优质工程核查评审评分表”,使评分表更全面、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与品质工程创建结合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