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08     浏览次数:2816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2018年第120号令)、《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24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苏交规〔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7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现对《通知》做如下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公益性、服务性等特点,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提出交通强国战略,我省已明确到2020年综合交通基础设施总体上要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结果往往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建设管理水平,同时,招投标活动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和热点。
       201512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从行业管理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五公开”等相关要求。20182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明确了招标人责任和权利,即“招标人负责制”,并就招标文件公开、投诉复核处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部、省规章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省交通运输厅针对交通行业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通知》中提出了相应贯彻措施。
       二、《通知》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通知》主要对招标公告及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发布、招标文件等备案、招标人负责制和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等进行了规定。有关上位法已作具体规定的,原则上《通知》不作重复规定,仅就贯彻落实部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新的规定作了细化。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招标人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原则,使用部、省交通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的要求,力求在合法合规的范畴内,寻求最大公约数,既有利于建设项目推进,又有利于依法规范和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总体上,《通知》对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通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江苏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求
      
一是落实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负责制。贯彻省政府120号令精神,把握招投标改革的方向,赋予招标人更多的权力和责任,促进招标投标活动从招不招转向招得好不好,有利于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二是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并符合相关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出台的关于品质工程创建、扬尘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落实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依据。
       四、《通知》规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一是明确了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起3日内将招标文件通过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将原先实行的招标文件事前备案改为发布后3日内备案,并依法规范自行招标备案、招标评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谈判报告备案等备案行为。
       二是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进行核查,有关技术性核查工作可以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废止省厅此前印发的两个文件(苏交建〔201752号、53号文)。
       五、《通知》细化、明确了实践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是明确了信息公开、平台、内容、时间,五公开等要求,以公开促进公平公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同步进行,并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招投标五公开要求进行了细化,包括招标文件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评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不良行为信息等。
       二是对投诉处理涉及评标结果的审查确认的流程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明确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处理方式。
       三是明确了招标人发现评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向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后续调查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