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集中医学观察点设置标准与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5     浏览次数:2701

通肺炎防指〔2020〕16号

各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为做好我市企业复工人员集中医学观察工作,现将《南通市企业集中医学观察点设置标准与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防控组。

南通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5日
 

南通市企业集中医学观察点设置标准与管理规范 

        一、定义
        企业集中医学观察点是指企业为特定复工员工提供集中医学观察的指定场所。
        二、观察对象
        有“2+7”和确诊100人以上城市等地区居住史、经停史、旅游史的员工;高度怀疑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外地员工。
        三、设置条件
        (一)符合开工条件并通过审批的企业自行设置企业集中医学观察点:
        1、单位内部应具备封闭管理条件(含独立封闭办公场所、生产场所、就餐场所),并具有一室一卫、单人单间条件的独立职工宿舍或公寓。
        2、如企业内部不具备封闭管理条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企业自行选择的符合条件的宾馆或场所。
        (二)属地政府(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为以下企业设立集中医学观察点:
        1、未完全开工的企业。
        2、内部硬件条件不足,不具备封闭管理条件的企业。
        3、企业集中观察人数少于20人,应当到属地政府指定企业集中观察点集中观察。
        4、其他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企业。
        (三)设置规范:参照《南通市集中医学观察点设置标准与管理规范(试行)》(通肺炎防控办[2020]1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中医学观察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通肺炎防控办[2020]27号)执行。
        四、设置流程
        企业集中医学观察点的设立由设置主体向各县(市)、区防控指挥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防控指挥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各县(市)、区防控指挥部定期向南通市防控指挥部企业防控组和预防控制组报送名单。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防控指挥部要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有序推动企业精准复工的通知》(苏防疫企业防控组[2020]13号)要求,科学规划企业复工和防控工作,确保疫情阻断可控。
        2、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统筹指导落实好企业集中医学观察点规范设置、人员安排、医疗废物处置、监督管理等工作。
        3、企业集中医学观察点设置主体须按照规范要求建立疫情防控专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安排专人专职脱产驻点,做好集中医学观察点规范管理工作。
        4、各县(市)、区防控指挥部要落实属地管控、分级管理等要求,按照“集中观察对象、集中管理资源、集中健康管理”原则,规范开展特定复工人员集中医学观察工作,对违反管理规范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5、各企业集中医学观察点留观情况由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汇总,每日填写《企业集中医学观察点人员统计表》于12:00前上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防控组和预防控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