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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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市(县)交通运输局,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9号),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交通施工企业资质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资质管理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推进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报工作
(一)省住建厅许可的交通施工企业资质范围
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专业承包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二级、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二)省住建厅许可的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申报流程
1.企业在省住建厅资质管理系统中向注册地所在市住建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并提交所有附件资料的扫描件。
2.企业按资质标准条件同步将材料报当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申报材料一经上报不得更改和修正。
3.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签字盖章,并将全套纸质资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4.省交通运输厅对照企业资质标准,主要对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技术装备和企业工程业绩进行预审,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对企业申报结果进行公示。
(1)企业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
(2)企业主要人员以省住建厅相关信息系统中采集确认的信息为准。
(3)企业技术装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
(4)企业在本省的工程业绩以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为准。
企业在外省的工程相关业绩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截图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在外省的业绩核查表(企业须在申报资质时一并提供)为准。
5.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申报材料按比例抽查核实真实性。
6.省交通运输厅向省住建厅反馈预审意见。
(三)住建部许可的交通施工企业资质范围
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专业承包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一级、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四)住建部许可的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申报流程
1.企业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网”中申报材料。
2. 企业携带申报软件中生成的《申报表》和ZZB文件电子文件报送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审核后报住建部。
3.交通运输部根据行业监管职能,将相关业绩向属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真实性。
4.根据交通运输部核查清单,省交通运输厅发函到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相关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5.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市上报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业绩按比例抽查核实真实性。
6.省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核查结果。
施工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采取伪造有关资料和其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的,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处罚。
二、日常监管工作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动态核查。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资质施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利用江苏省公路水路信用信息系统等平台采用线上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批次进行检查,做到三年全覆盖。对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加大抽查频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每年省交通运输厅按20%的比例对交通施工企业资质进行随机核查。
2.专项核查。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在定期检查、日常巡查及受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专门监督检查。各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3.异常标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工程师、技术工人等人员发生变动,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核对资质标准,对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整改,超过三个月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标识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省交通运输厅将对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的进行定期抽查。
(二)明确问题处理
1.对于不达标问题的处理。对检查发现未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和变更,不得以该项资质承接新的业务。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省交通运输厅提请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企业资质证书。
2.对于材料不实问题的处理。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资质申报企业伪造、虚报技术负责人业绩或人员证书等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其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提请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企业资质证书,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资质。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