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整合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检验检测机构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5-04     浏览次数:712

交办政研〔2015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的要求,切实解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检验检测机构事企不分、数量多、规模小和数据不互认等突出问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稳步有序推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加强交通运输业质量控制,提升行业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科学确定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检验检测机构的功能定位,大力推进机构整合,优化布局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有效提升检验检测水平,为推动“四个交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业务需求规模,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企业自主、自愿原则,通过市场手段推进兼并重组。
    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遵循总体部署、先行先试的思路,对条件成熟的机构先行整合,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
    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点围绕公路水运工程检验检测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等领域,做好公益类和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分类改革和整合工作。
    (三)整合路径。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检验检测机构按功能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由政府设立、财政经费予以保障或补助,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为行业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提供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服务。二是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由市场配置资源,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存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检验检测机构。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参照以下模式实施整合:一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划转或转让,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资产等进行整合成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二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财政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按照资本运作方式进行整合成为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三是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划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由政府主导实施整合,另一部分通过改制整合为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
    (四)工作目标。
    到2015年,基本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公路水运工程检验检测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分类改革,明确功能和职责,改制和整合工作基本到位,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完善。到2020年,形成布局合理、实力雄厚、公信力强的行业检验检测服务体系,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公正诚信度高的检验检测集团。
二、主要任务
    (一)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功能定位,对于为行业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保障的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强化其公益属性和功能;对于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逐步与主管部门脱钩,转企改制。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原则上保留1家省级的公益性公路水运工程检验检测机构。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的形式采购社会独立检验检测机构的服务,推动地方政府将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序推进本系统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组建独立的大型综合性交通运输检验检测集团,积极探索跨区域经营,稳步扩大专业领域和业务规模,增强检验检测集团的市场竞争力。
    (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打破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鼓励以资本为纽带,自建全国性或区域性大型综合性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集团,监理外部评价、约束机制,引导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在检测技术和服务标准方面建设高水平的技术联盟,提高设施、设备和数据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共同开展研发创新,加强成果应用推广,支持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改进检验检测手段,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公路和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建立完善内部检验检测工作管理方式,开展行为规范、流程标准、技术先进检验检测工作,加强工程质量控制,作为服务本企业的内部检测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服务能力较强的,在扩大规模、提升水平、塑造公信形象的基础上,可依法承担社会化检验检测服务,并逐步发展为具有较强综合能力的社会化检验检测服务机构。
    (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职责,合理规划,统一标准,加强对检测工作规范性和科学性的监督,引导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跨地区信心共享、数据互认;鼓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通过企业重组、资产置换、股权交换等方式,组建大型检测集团,探索跨地区合作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检测业务。
    (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鼓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服务,推进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企业和机动车环保检验企业数据互认,合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重复检测,拓展服务功能,向社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车辆检验检测服务,切实减轻车主负担。
    (九)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于基础条件好、政策保障实的地区,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检验检测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跨地区、跨层级的整合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
    (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检验检测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组织开展所辖检验检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对于社会信誉差、技术水平低、服务能力弱的机构依法予以处置。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事实意见,高度重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做好所属检验检测机构转企改制的清产核资、资产审计、产权移交、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等工作,保证整合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二)完善法规,科学管理。清理现有法规和政策文件,对于不符合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要求的相关规定予以废止或修改。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科学看展公路水运工程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评价;修订《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职责和法律地位,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三)加强引导,有效投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引导检验检测需求方对检测工作合理有效的投入。各建设项目在工程概预算编制阶段,要落实试验检测费用渠道;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试验检测费用,为检验检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基本条件。
    (四)完善监管,加强自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基础信用数据库建设,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准入制度和行业标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规范从业行为、调控市场规模,加强市场监管,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建设,加强企业自律,把不做假数据、不出假报告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以塑造和维护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为己任。
    (五)重视人才,稳定队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检验检测人才培养,重点加强专业领军人物、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培养,积极探索检验检测人员个人执业制度。完善用人、育人和留人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检验检测行业吸引力,稳定人才队伍,保障行业发展动力。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