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2     浏览次数:1602

通交质监〔2018〕1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试验检测机构: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和省厅质监局《关于2017年度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处决定开展2017年度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标准和方式

信用评价标准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中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方式:以收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数据及有关客户评价为主。

二、信用评价工作安排

(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1、检测机构于2018年1月15日前完成检测机构信用自评资料网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并将自评资料(附件1)报市质监处审核。

2、市质监处于2018220日前完成乙级、丙级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网上审核工作并上报省厅质监局。

(二)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

1、检测机构于2018115日前完成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自评及网上录入,并上报项目业主审核。

信用评价系统中没有所评价工地试验室基本信息的,检测机构应先报市质监处录入工地试验室(含省管项目工地试验室)基本信息。

2、项目业主于2018131日前将所属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资料(附件2)报项目质监机构审核。县级质监机构对监督项目的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资料审核后应及时上报市质监处。

3、市质监处于2018220日前完成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网上审核工作。

(三)检测人员信用评价

检测人员信用评价主要针对有失信或违规行为的检测人员开展评价,由检测机构、建设单位、市(县)质监机构填写《2017年度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附件3),于2018年2月10日前报市质监处。市质监处于2018220日前完成持证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资料的录入、复核工作。

(四)信用评价公示

市质监处将于2018210日前完成信用评价数据汇总、整理,并于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有关要求

1、各试验检测机构要按照时间节点认真填报和录入信用评价信息,信息漏报所导致的后果由检测机构自行承担。

2、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科学、公正的对工地试验室及人员进行评价。

3、各县级交通质监机构要认真配合开展所监督项目信用评价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平。

市质监处联系人:陈秋敏,电话:59003771。

附件:

1、2017年度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2、2017年度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

3、2017年度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

 

南通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处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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